【经管大课堂·管理学原理】小崧股份罢免「异议董事」:公司治理中的独立履职之困

案例背景

2026年10月7日晚间,小崧股份(002723.SZ)披露董事会公告,宣告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已于9月30日审议通过罢免议案,免去徐驰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表决结果显示,同意票为6669.8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0.64%;反对票1599.51万股,占比19.34%。徐驰于2026年7月才经股东会选举出任董事,至被罢免时任职仅两个多月。当日该股报7.31元,公司总市值约24亿元。

任职期间,徐驰在审核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时,发现担保余额与净资产数据存在矛盾、预计负债计提异常等问题,据此依法投出反对票并出具书面说明;他还对公司定向增发新股议案投出反对票,并据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半年报问询函。控股股东上海嘉晟时代(持股9.43%)于9月18日提交临时提案提请罢免,理由是徐驰「过度受提名股东意见左右、履职独立性严重缺失、干扰董事会正常议事决策机制」。徐驰发表声明称「提案罢免本人的理由均不是事实」,直指其为「诽谤和污蔑」,并援引公司章程第106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主张本次罢免属于章程所禁止的无故解任。他还指出,公司营业收入已由2022年的17.24亿元萎缩至2025年的10.05亿元,2024年、2025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亏损2.25亿元、2.52亿元。据公告披露,徐驰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核心分析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结构性张力:异议为何被视为成本

詹森(Michael Jensen)与梅克林(William Meckling)1976年提出的委托代理理论指出,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于信息不对称与效用函数差异,代理人可能偏离委托人利益,因而需要一套监督与激励相容的安排,董事会正是这套安排的核心装置。然而在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多由控股股东主导提名,席位授予者与履职对象之间形成一条隐性契约,即所谓「谁提名、向谁负责」。本案例中,指控董事「过度受提名股东意见左右」与「干扰董事会正常议事决策机制」在逻辑上构成一组治理悖论:董事若依席位授予者意志投票,会被质疑独立性缺失;若依专业判断投出反对票,又可能被认定为不配合议事、进而被反向清除。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在《退出、呼吁与忠诚》中提示,组织内部公开表达异议是一种低成本的呼吁机制,是纠错系统尚未失灵的信号;把呼吁等同于不忠,组织就只剩「忠诚」与「退出」两条路,而后者往往由有能力的人先走。阿尔钦(Armen Alchian)与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同样提醒,董事会的产出是集体判断,容忍专业分歧的氛围本身就是稀缺的组织资本。当一家公司经营承压时,维护这种氛围比追求表面的一致更为紧要。

二、董事信义义务的双轨: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辨识

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通说将其拆分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两条轨道。忠实义务处理利益冲突,要求董事不得将自身或第三人利益置于公司整体利益之上;勤勉义务则要求董事以同等职位合理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履职。以此衡量,徐驰关注担保余额与净资产数据矛盾、质疑预计负债计提异常、对定向增发议案投反对票并书面说明理由,从行为外观看属于勤勉义务的正面履行,而非对公司不忠;加之其未持有公司股份,反而减少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法律层面,2023年修订并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了「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的规则,实际确立了「解任自由加赔偿救济」的模式。公司章程第106条约定「不得无故解除」,与公司法的赔偿救济路径形成张力:章程试图事前约束,法律则转为事后补偿,而「是否有正当事由」终将成为判断赔偿责任的关键。

三、异议董事保护机制与中小股东权益救济

本案暴露出三层机制缺陷。其一是异议发声机制:虽然在定期报告审议中保留反对票与书面说明的通道,但当异议成本表现为席位本身时,通道形同虚设。其二是临时提案权与股东会表决结构的失衡:控股股东持股9.43%即可推动罢免议案,并获得出席表决权80.64%的同意票,说明真正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比例有限,散户的理性冷漠使得小比例表决出席率放大了大股东意志。其三是救济渠道:除依据公司法主张赔偿外,还可通过累积投票制提升中小股东推选董事的能力、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承接敏感事项的前置审议,并借助交易所问询函等外部监管信号固定事实。19.34%的反对票本身也是有价值的信号,它提示异议并非孤例。

管理启示

第一,董事会的价值不在于意见一致,而在于把分散的信息汇聚成更接近事实的判断,压制异议等于主动放弃这一功能。第二,判断董事是否尽职,应以履职行为是否符合忠实与勤勉义务为标准,而非以是否与控股股东立场一致为标准。第三,解任自由并不等于责任豁免,事前章程约束与事后赔偿救济共同构成董事任职安全的制度基础。第四,当经营数据持续恶化时,清除提出疑问的人往往会放大风险,而非消除风险;真正有效的治理安排,是把质疑留在内部、把答案交给市场。

其他思考

  1. 假设中小股东表决参与率大幅提升、出席结构明显改变,本次罢免议案的表决结果可能因此发生何种变化?这对上市公司如何设计股东会参与机制有何启示?
  2. 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而公司法确立了「可解任但无正当理由须赔偿」的规则。两条路径的冲突应如何通过章程修订与司法实践加以协调?
  3. 在持续亏损、定向增发与担保事项叠加的背景下,董事会应如何设定「建设性异议」的程序,使其既不妨碍决策效率,又能保留真实的纠错能力?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董事信义义务、董事会独立性、异议董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 整理:经管大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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