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2026年6月,审计署发布的年度审计报告披露了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财政数据失真事件:在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后,发现共有21个省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财政收入虚增问题,涉及金额约400亿元人民币。更为严重的是,审计署同时发现,部分地区的税务和海关部门存在「过头」征税行为——即在税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前征税、重复征税、强制预缴等方式,人为推高财政收入数据,涉及金额同样约为400亿元。这一事件不仅暴露了地方财政数据质量的严峻问题,也引发了学术界和政策层对统计数据失真治理机制的深刻反思。统计数据显示,在21个存在虚增财政收入问题的省市中,中西部地区占比超过70%,表明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更有动机通过数据造假来维持表面的财政健康度。与此同时,「过头」征税行为的存在,也反映出在财政收入考核压力下,基层税务部门面临的激励扭曲问题。
核心分析
一、统计数据失真对经济决策的传导机制
财政收入数据作为宏观经济统计体系的核心指标之一,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中央政府对经济形势的判断、财政政策的制定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当地方财政收入数据出现系统性失真时,其负面影响会通过多条路径向宏观经济决策层面传导。首先是财政政策制定层面的误导效应。中央政府在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时,高度依赖地方财政收入数据来判断各地的财政可持续性和配套能力。如果地方财政收入被人为虚增,中央政府可能错误地认为地方财政状况良好,从而减少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或要求地方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这种误判会导致财政资源的错配——真正需要支持的困难地区得不到足够的支持,而财政状况被高估的地区则可能被赋予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的支出任务。
其次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层面的风险评估偏差。近年来,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其中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是评估其偿债能力和债务风险的核心指标。如果财政收入数据失真,债务风险的评估结果也会出现系统性偏误——虚增的财政收入会低估实际的债务率和负债率,使高风险地区被错误地归类为中等或低风险地区,从而逃避应有的监管和约束。这种风险评估的偏差,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框架的有效性,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概率。
再次是市场预期和企业决策层面的负面影响。财政收入数据是市场主体判断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政府信用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果企业基于失真的数据做出了投资选址决策,而随后发现实际财政状况与数据所显示的情况严重不符,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投资回报,也会对整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声誉造成长期损害。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统计数据失真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地方政府拥有关于自身财政状况的私人信息,而中央政府和市场主体只能通过披露的统计数据来判断其真实状况。当地方政府有动机虚增数据时,市场配置效率必然会因信息失真而下降。
二、地方政府统计激励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在扭曲的激励机制下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中国的地方政府治理框架中,财政收入增长长期被视为衡量地方政府绩效的核心指标之一,与官员的晋升、地方的转移支付额度以及各类政策试点资格紧密相关。在这种激励结构下,地方政府面临着强烈的「数据美化」动机——即使实际的税源增长乏力,也可以通过各种会计手段来「创造」财政收入的增长。
具体而言,虚增财政收入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空转」——即政府部门之间通过资金往来,制造虚假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二是提前征税——将未来年度的税收提前到本年度征收,或通过诱导企业提前缴税来推高当期收入;三是重复计算——将同一笔收入在不同科目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重复统计;四是非税收入的过度征收——通过加大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力度,弥补税收收入的不足。这些手段在短期内确实能够「美化」财政收入数据,但其代价是透支未来的税源、扭曲市场主体的预期,并最终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更为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在于,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赋予了地方政府过大的统计数据「影响力」。尽管国家统计局已经建立了垂直管理的调查队系统,但财政收入的统计仍然高度依赖地方财税部门的填报和核算。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既有动机也有能力对财政收入数据进行「修饰」。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推进统计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例如将财政收入统计的职能从财税部门剥离,交由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或引入第三方审计和大数据交叉验证机制,对地方财政收入数据进行实时核验。
三、数据治理与统计公信力建设的国际经验
统计数据失真并非中国独有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曾面临类似的挑战。梳理国际经验,可以发现若干值得中国借鉴的数据治理和统计公信力建设实践。首先是统计独立性保障。在许多经合组织(OECD)国家,统计机构被赋予了高度的法律独立性——统计机构负责人通常拥有固定任期,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统计机构的预算由立法机构直接审批,而非由行政部门决定;统计机构的数据采集、加工和发布流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行政部门无权干预。这种制度安排,从源头上切断了行政力量对统计数据的干预渠道。
其次是多维数据交叉验证机制。许多国家建立了基于大数据和行政记录的统计核验体系。例如,瑞典统计局将企业的税收申报数据、社会保险缴费数据、电力消费数据、货物运输数据等多源数据进行交叉比对,以核验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这种基于大数据的交叉验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并纠正统计数据中的异常值和人为操纵痕迹。近年来,中国也在推进「统计云」建设,试图通过大数据手段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但从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来看,当前的体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再次是统计违法的严厉惩戒机制。在韩国、日本等国家,统计造假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和长期的职业禁入。与此相比,中国现行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追责的案例较为少见。这种惩戒力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未来,应当在修订《统计法》和《预算法》的过程中,加大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统计信用档案制度,将统计违法行为与地方政府和官员的绩效考核、任职资格直接挂钩。
管理启示
第一,中央政府应当重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降低财政收入增速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引入高质量发展、债务可持续性、民生改善等多元指标,从制度层面消除地方政府虚增财政收入的动机。同时,应当建立财政收入数据质量的终身追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统计数据失真问题,追责到具体的责任人和责任时段,不因官员调动或退休而免于追责。
第二,财税部门应当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严禁「过头」征税。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应当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各地存在的提前征税、重复征税、强制预缴等违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同时,应当优化税收计划的编制方式——从现行的「基数法」(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固定比例增长)向「因素法」(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税源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转型,减少税收征管中的短期行为和激进做法。
第三,统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财政收入统计的独立化和数字化。建议将财政收入统计的职能从财税部门剥离,交由国家统计局及地方统计局独立负责;同时,加快建设财政统计大数据平台,实现税务部门、海关部门、统计部门之间的数据实时共享和交叉验证,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减少人为干预的空间。
其他思考
-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财政收入统计口径和方法是否仍然适用?例如,跨境电商、平台经济、数字服务的税收如何在财政收入统计中准确反映?统计部门应当如何因应数字经济带来的新挑战?
- 地方财政收入数据失真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链条?如果财政收入被系统性高估,这是否意味着当前披露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财政收入)存在普遍的低估现象?应当如何重新评估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在财政分权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平衡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中央政府对财政数据的监管权?过度集中的统计管理体制是否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如何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维护合理的财政分权格局?
关键词:财政收入虚增、统计数据失真、审计署、过头征税、统计治理、制度经济学、数据公信力
来源:联合早报
原文链接:https://www.rcbom.com/econstat/3602.html